基础概念
- 高净值人士 High-Net-Worth Individual (HNWI)
行业研究对财富人群的统称,没有统一法定定义。Capgemini 以可投资资产不低于 US$100 万(不含自住房、收藏品与耐用消费品)为标准;新加坡法律上更常用的是认可投资者门槛。
- 超高净值人士 Ultra-High-Net-Worth Individual (UHNWI)
行业研究中财富最高的一层。Capgemini 把可投资资产 US$3,000 万及以上者列为超高净值,其 2026 年报告称 2025 年全球约 25 万人(2026-06-04)。属研究口径,不具法律效力。
- 认可投资者 Accredited Investor (AI)
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 4A 条定义的投资者类别。个人满足净个人资产超过 S$200 万、净金融资产超过 S$100 万或过去 12 个月收入不低于 S$30 万之一,并主动 opt-in,即可被金融机构当作 AI 对待。
- 选择加入 Opt-in
符合认可投资者条件的人向金融机构明确同意被当作 AI 对待的程序,相关规例自 2019-01-08 起生效(MAS)。未 opt-in 的人即使满足门槛,仍按零售投资者对待;opt-in 后部分零售保护可能不再适用。
- 净个人资产 Net Personal Assets
个人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值,是认可投资者三项门槛之一(超过 S$200 万)。自住房产按扣除担保贷款后的净值计入,但最多只计 S$100 万(SFA 第 4A(1A) 条)。
- 净金融资产 Net Financial Assets
个人持有的存款、证券、基金、具现金价值保单等金融资产扣除相关负债后的净值。超过 S$100 万即满足认可投资者的一项门槛,不包含房地产。
- 可投资资产 Investable Assets
可用于投资配置的资产,通常不含自住房、收藏品、消耗品与耐用消费品。行业报告据此划分财富层级,家庭规划中也常用它衡量可分配给各类资金任务的总额。
- 资产配置 Asset Allocation
按目标、期限、风险承受能力与流动性需要,把资金分配到不同资产类别、币种与司法辖区的过程。本站先把资金分为经营与流动性、安全、增长、传承四类任务,再讨论承接工具。
- 集中度风险 Concentration Risk
家庭财富过度集中在单一企业、单一行业、单一市场或单一币种时,一个事件就可能造成大幅损失的风险。企业主的主要集中度风险往往来自自有企业股权与个人担保。
- 再平衡 Rebalancing
市场波动使资产比例偏离目标后,通过买卖把组合调回目标比例的操作。MoneySense 提示应定期检视并结合人生阶段再平衡,未规定固定频率(2026-10-19 更新)。
- 流动性 Liquidity
资产在不显著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转换为现金的速度与成本。私募基金、非上市股权、部分保单在早期退出时流动性较差,规划时应先确保短期支付所需的现金来源。
- 资金来源 Source of Funds (SoF)
某一笔交易或入账资金的直接来源,例如工资、分红、股权出售款或房产出售款。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开户、大额缴款时会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财富来源 Source of Wealth (SoW)
客户全部资产是如何积累起来的,包括初始资金与赠与。MAS Notice 626 指引列举的证据包括薪资与税单、银行流水、受控企业经审计财报、信托契约等,政治公众人物须加强核查。
监管与身份
新加坡的中央银行与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中介、信托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机构受 MAS 监管不等于其产品获得 MAS 担保或背书。
- 就业准证 Employment Pass (EP)
新加坡发给外籍专业人士、经理与高管的工作准证,须满足 MOM 公布的按年龄递增的最低月薪并通过 COMPASS 积分框架。EP 解决的是居留与工作,不自动决定税务居民身份。
- 海外网络与专才准证 Overseas Networks & Expertise Pass (ONE Pass)
面向高收入或杰出人才的个人化准证。一种申请条件是过去连续 12 个月固定月薪不低于 S$3 万或等值外币,每次可续期 5 年(MOM,2026-09-14 更新)。
- 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PR)
获准在新加坡长期居留的外国人身份。PR 离境期间通常须持有效的再入境许可以保留身份;PR 本身不等于税务居民,税务居民仍按实际居住情况判定。
- 全球投资者计划 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 (GIP)
面向企业主与家族办公室负责人的投资者 PR 申请路径。申请人须属合资格类别,并在三个投资选项(最低 S$1,000 万起)中选择其一(EDB Factsheet,2025-05-05),不构成获批承诺。
- 原则性批准 Approval-in-Principle (AIP)
GIP 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后获得的批准函。EDB 资料显示 AIP 有效期 6 个月,申请人须在此期间完成投资后再进入后续审核;AIP 不代表最终获批。
- 再入境许可 Re-Entry Permit (REP)
新加坡永久居民离境期间保留 PR 身份所需的许可,由移民与关卡局(ICA)签发。长期在外居住时能否续发取决于主管机关审核,与税务居民身份分开判断。
- 客户尽职调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
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识别与核实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了解业务目的的反洗钱程序。高净值客户通常还须说明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
- 加强尽职调查 Enhanced Due Diligence (EDD)
针对高风险客户的更严格尽调,包括高级管理层批准、核实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加强持续监控。客户为政治公众人物或交易结构复杂时通常适用(MAS Notice 626)。
- 政治公众人物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 (PEP)
担任或曾担任重要公职的人,以及其家属与密切关联人。银行与其建立关系时须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确认财富来源与资金来源并加强监控(MAS Notice 626)。
- 存款保险计划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 (DI Scheme)
由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SDIC)管理,对每名存户在每家成员机构的合资格新元存款最高赔付 S$10 万(2024-04-01 起)。外币存款、结构性存款与投资产品不在保障范围。
-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Policy Owners' Protection Scheme (PPF)
SDIC 管理的保单保障计划,覆盖新加坡持牌寿险公司在新加坡签发的保单。保证保额合计上限 S$50 万,每名受保人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证退保价值上限 S$10 万,投资连结利益不在保障内。
- 公平交易 Fair Dealing
MAS 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要求,强调向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清晰的信息与公平的投诉处理。认可投资者 opt-in 后,机构仍须评估产品是否适合客户。
税务与申报
- 税务居民 Tax Resident
在某一辖区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人。IRAS 判定外国人是否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主要看上一历年在新加坡逗留或工作是否满 183 天等规则(2026-04-27 更新),与国籍和居留身份不同。
- 183 天规则 183-day Rule
多个辖区用于判定个人税务居民的天数标准。新加坡看上一历年在境内逗留或工作是否满 183 天;中国内地看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 183 天。两地可能同时认定为居民。
- 地域来源征税 Territorial Basis of Taxation
主要对来源于本地或在本地收到的收入征税的原则。新加坡个人在本地收到的境外收入一般不征税,但经新加坡合伙企业取得等情形除外(IRAS,2026-03-02 更新)。
- 境外来源收入 Foreign-sourced Income
在境外产生的收入,如境外股息、利息、租金与工作收入。其在新加坡是否应税取决于收入性质与取得方式,在居民国是否应税则取决于当地税法。
- 资本利得 Capital Gains
出售资产高于成本的收益。IRAS 表示出售房产、股票与金融工具的收益一般不征税,但若被认定为交易(频率、动机、持有期等)可能按收入征税(2026-02-27 更新)。
- 遗产税 Estate Duty
对死者遗产征收的税。新加坡对 2008-02-15 及之后的死亡个案不再征收遗产税(IRAS);香港自 2006-02-11 起废除。位于美国等其他辖区的资产仍可能适用当地遗产税。
- 额外买方印花税 Additional Buyer's Stamp Duty (ABSD)
购买新加坡住宅时在买方印花税之外加征的税。外国人购买任何住宅为 60%,实体与受托人为 65%,公民与 PR 视套数适用不同税率(2023-04-27 起购入,IRAS)。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
两个辖区之间分配征税权、减少重复征税的协定,通常含税务居民加比规则与税收抵免条款。IRAS 列出与约 100 个辖区的 DTA、有限 DTA 与信息交换安排(2026-02-04 更新)。
- 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OECD 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地,向本地税局申报,再交换给居民国。新加坡自 2018 年 9 月起交换(IRAS)。
- 修订版共同申报准则 Amended CRS
对 CRS 的更新,把可替代传统金融产品的新型资产、产品与中介纳入范围,并与 CARF 协调。新加坡规例于 2026-08-11 发布,2027-01-01 起适用,预计 2028 年开始交换(IRAS)。
- 税务居民自我证明 Self-certification
账户持有人向金融机构声明自己税务居民地与税号的表格,是 CRS 申报的基础。身份或居住情况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填写不实可能带来法律后果。
- 控制人 Controlling Person
对实体行使控制的自然人。实体为被动非金融实体时,金融机构须识别控制人并按其税务居民地申报;信托的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与受益人等。
-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 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
具有退保价值或可贷价值的保险合同,属 CRS 申报范围。现金价值按退保可得金额与可贷金额两者较高者计算,且不设 US$25 万豁免门槛(IRAS e-Tax Guide,2026-08-11)。
-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美国要求境外金融机构申报美国人账户的法律。新美 Model 1 政府间协定于 2015-03-18 生效,新加坡金融机构每年 5 月 31 日前经 IRAS 申报美国账户。
工具与结构
- 私人银行 Private Banking
银行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的托管、投资咨询、全权委托与贷款服务。新加坡私行受 MAS 监管,业界于 2011 年推出《私人银行行为准则》,客户顾问须通过能力评估方可提供建议。
- 全权委托投资 Discretionary Portfolio Management
客户签署授权,由银行或基金管理人在约定的投资范围与风险限制内自行决定买卖。客户不逐笔下单,但应定期检视投资指引、业绩与费用。
- 伦巴第贷款 Lombard Loan
以客户存放在银行的证券、基金或部分保单为抵押的贷款。抵押品价值下跌或利率上升时,可能被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强制平仓,属杠杆安排,风险须单独评估。
- 信托 Trust
委托人把资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为受益人持有和管理的法律安排。资产法律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效果取决于设立方式、适用法律与个案事实。
- 委托人 / 受托人 / 受益人 Settlor / Trustee / Beneficiary
信托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设立信托并转入资产;受托人持有并管理资产,承担受信义务;受益人按信托文件获得利益。部分信托另设保护人监督受托人。
- 持牌信托公司 Licensed Trust Company
依《信托公司法》(Trust Companies Act 2005)获 MAS 发牌、可提供设立信托、担任受托人与信托管理等服务的公司。银行、律师与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可获豁免(MAS)。
- 私人信托公司 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只为单一家族的信托担任受托人的公司,可让家族成员参与受托决策。在新加坡可获信托公司牌照豁免,但须聘请持牌信托公司履行反洗钱要求(MAS)。
- 单一家族办公室 Single Family Office (SFO)
只管理一个家族资金、不服务第三方客户的机构(MAS)。截至 2025 年底享受税务优惠的 SFO 超过 2,000 家;2026-06-15 起合资格 SFO 须向 MAS 通知并提交年报。
- 联合家族办公室 Multi-Family Office (MFO)
为多个家族提供投资管理与家族事务服务的机构。因管理第三方资金,通常须持有相应的基金管理牌照或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受 MAS 监管。
- 13O / 13U 基金税务优惠 Section 13O / 13U Fund Tax Incentive
新加坡《所得税法》下对合资格基金特定投资收入的税务优惠。2026-08-01 起新申请的 SFO 基金须满足指定投资规模、投资专业人员与本地支出等条件(MAS FDD Cir 05/2026),完整条件见 vccfund.sg。
- 可变资本公司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
新加坡专为集合投资设计的公司形式,可设伞形结构与多个子基金。截至 2025-12-31,新加坡共设立或迁入 1,406 家 VCC、3,443 个子基金(MAS 资产管理调查 2025)。
- 集合投资计划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CIS)
汇集多名投资者资金、由管理人统一投资的安排。新加坡设立的须经 MAS 授权,境外设立的须获认可;只向合资格人士或以每笔不低于 S$20 万发售的受限计划可获豁免(MAS)。
- 家办慈善税务优惠计划 Philanthropy Tax Incentive Scheme (PTIS)
面向管理 13O、13OA 或 13U 基金的家族办公室的慈善优惠:经合资格本地中介的境外捐赠可获 100% 扣除,为期 5 年,上限为捐赠人法定收入的 40%,并须满足额外本地支出等条件(MAS)。
传承与治理
- 遗嘱 Will
本人身故后处理遗产的法律文件。新加坡要求立遗嘱人年满 21 岁,以书面形式在两名见证人面前签署;见证人或其配偶若为受益人,给该见证人的遗赠可能无效。CPF 存款不受遗嘱支配。
- 无遗嘱继承 Intestacy
身故时没有有效遗嘱,遗产按《无遗嘱继承法》分配。例如留有配偶与子女且父母不在时,配偶得一半、子女平分另一半;该法不适用于穆斯林(MoneySense)。
- 遗嘱认证 / 遗产管理书 Grant of Probate /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法院授权遗产执行人(有遗嘱时)或遗产管理人(无遗嘱时)处理遗产的文书。取得后才能变现、转移死者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与房产等资产。
- 持久授权书 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LPA)
年满 21 岁的人自愿委任代理人,在自己失去心智能力时代为作出个人福利与财产事务决定的契据。须经 LPA 证书签发人见证认证并向公共监护人办公室登记(MSF)。
- 代理人令 Deputyship Order
当事人失去心智能力且未立 LPA 时,家属向法院申请、获委任为代理人以代为决定的命令。程序通常比事先签署 LPA 更耗时,权限也由法院限定。
- 信托提名 Trust Nomination
依新加坡《保险法》对保单赔偿作出的不可单方更改的提名,只能提名配偶及 / 或子女。破产时赔偿一般受保护,但有法定例外;作提名须保单持有人即受保人且年满 18 岁(LIA,2026-03)。
- 可撤销提名 Revocable Nomination
保单持有人可随时更改的受益人提名,可提名任何人。保单被转让时提名会被撤销;无有效提名时,赔偿归入遗产按遗嘱或无遗嘱继承分配(LIA,2026-03)。
- CPF 提名 CPF Nomination
公积金会员指定身故后 CPF 存款受领人的安排。CPF 存款不属于遗产、不受遗嘱支配,未作提名时由公共受托人办公室按无遗嘱继承规则分配。
- 永续期 Perpetuity Period
法律允许信托存续的最长期限。新加坡《民法》第 32 条规定为 100 年或信托文书约定的更短期限,长期家族信托的设计须在此期限内安排受益与终止。
- 家族宪章 Family Constitution / Family Charter
记录家族价值观、治理机制、成员参与家族企业的规则与冲突解决方式的文件。本身多不具强制执行力,关键规则须落入信托契约、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才有约束力。
- 家族理事会 Family Council
由家族成员代表组成、负责执行家族宪章、组织家族会议、协调下一代教育与慈善事务的治理机构。它与企业董事会、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应在文件中划清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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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与日期
-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 s 4A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AGC) · 2026-10-22
- World Wealth Report 2026 新闻稿 — Capgemini Research Institute(行业研究) · 2026-06-04
- Individual Income Tax rates / Tax residency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4-27
- IRAS e-Tax Guid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ifth Edition)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IRAS) · 2026-08-11
- Licensed trust companies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3-09-29
- Fund Tax Schemes for Family Offices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6-09-22
- 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 Factsheet —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 · 2025-05-05
- Your Guide to Nomination of Insurance Nominees (Mar 2026 v1.0) — 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Singapore (LIA) · 2026-03
- What is a 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 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 (MSF) / Office of the Public Guardian · 2026-10-23
-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 FAQ — Singapore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SDIC) · 2026-10-23
- PPF Entitlement — Singapore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SDIC) · 2026-10-22
- Employment Pass eligibility — Ministry of Manpower (MOM) · 2026-04-28
- Eligibility for Overseas Networks & Expertise Pass — Ministry of Manpower (MOM) · 2026-09-14
- Singapore Asset Management Survey 2025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6-07
- Wills Act 1838(第 4、6、10 条)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AGC) · 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