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参与辖区的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每年把非本地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报送本地税局,再由税局交换给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地税局。它是信息交换机制,本身不产生税负;信息到达居民地后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当地税法与收入性质。
CRS 怎样运作:识别、自我证明、申报、交换
| 步骤 | 做什么 | 由谁完成 | 新加坡的时间节点 |
|---|---|---|---|
| 1. 识别 | 开户或投保时收集税务居民信息,存量账户按尽调程序复核 | 金融机构 | 持续进行 |
| 2. 自我证明 | 账户持有人申报全部税务居民地与税号(TIN);实体还须申报类型与控制人 | 账户持有人 | 开户时及情况变化时 |
| 3. 申报 | 金融机构把可申报账户信息报给本地税局 | 新加坡申报金融机构(Reporting SGFI) | 每年 5 月 31 日前(IRAS) |
| 4. 交换 | 税局按双边或多边协议交换给伙伴辖区 | IRAS 等税局 | 新加坡自 2018 年 9 月起交换 |
关键在第 2 步。自我证明列出几个税务居民地,金融机构就可能向几个辖区申报;没有税务居民地或填写与其掌握的信息(如地址、电话、身份证件)明显矛盾时,金融机构须进一步核实,不能简单接受。因此“申报给哪里”最终由真实的税务居民身份决定,而不是由开户地、资产所在地或护照决定(身份与税务居民的区分见 身份与税务居民)。
哪些账户与保单会被申报、申报哪些信息
CRS 下的“金融账户”主要包括四类。
| 账户类型 | 典型例子 | 申报的金额口径 |
|---|---|---|
| 存款账户 | 银行储蓄、定期、往来账户 | 年末余额、利息 |
| 托管账户 | 私人银行或券商托管的股票、债券、基金 | 年末价值、股息、利息、出售或赎回总收入 |
| 投资实体的股权或债权 | 基金份额、部分投资型公司或信托的权益 | 年末价值、分配 |
|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与年金合同 | 储蓄型、投资连结型与万能型寿险 | 年末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给付 |
每条记录通常还包括账户持有人姓名、地址、税务居民地、税号、出生日期与账户号码。IRAS CRS e-Tax Guide(第五版,2026-08-11)把现金价值界定为保单持有人退保或终止时可取得的金额与可借款金额两者中较高者,并说明 CRS 对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不设 US$250,000 的豁免门槛。没有现金价值的纯保障型保单一般不属于金融账户,以 e-Tax Guide 定义为准。
对高净值家庭的含义是:私行托管账户、投资型保单与基金份额基本都在申报范围内;把资产从存款换成保单或基金,不改变“是否被申报”,只改变申报的金额口径与申报主体。
公司、信托与控制人穿透
资产以公司或信托名义持有时,CRS 不止看名义持有人,还要看背后的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 实体先分类:实体账户持有人须申报自己属于金融机构、主动非金融实体,还是被动非金融实体。以投资收入为主、由金融机构管理的投资型实体,可能本身就是金融机构,须自行履行尽调与申报;控股公司、以被动收入为主的公司通常属于被动非金融实体。
- 被动非金融实体穿透到控制人:金融机构须识别其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并申报,公司的控制人通常为最终控制的自然人。
- 信托的控制人范围更宽: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以及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其他自然人。
因此,用离岸公司或信托持有资产,并不会让信息“消失”,申报对象只是从名义持有人转为控制人;信托本身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时,还会由受托人一方履行申报。家族办公室实体的 CRS 定性同样须个案判断,相关安排见 传承与家族治理。
新加坡、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实施时间表
| 辖区 | 法规基础与首次交换 | 修订版 CRS | 来源 |
|---|---|---|---|
| 新加坡 | 自 2018 年 9 月起与伙伴辖区交换;申报金融机构每年 5 月 31 日前申报 | 2027-01-01 起适用,预计 2028 年开始按修订版交换 | IRAS,2026-09-09 |
| 香港 | 2016-06-30 起实施自动交换;截至 2026 年组别共 129 个申报税务管辖区,中国内地列入 2018 年组别 | 拟 2028-01-01 起实施,条例草案待通过,以立法进度为准 | 香港税务局 AEOI 页面(2026-10-22 查阅);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 Schedule 17E Part 1(2026-10-23 查阅) |
| 中国内地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07-01 施行,涵盖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 | 以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公布为准 | 国家税务总局等,2017-05-09 |
三地都是 CRS 参与辖区,新加坡与香港的金融机构会把内地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经本地税局交换给内地,反之亦然。具体伙伴辖区名单以各税局最新公布为准。适用地区:新加坡 / 香港 / 中国内地。
修订版 CRS 改了什么
OECD 于 2023 年完成对 CRS 的首次全面修订(IRAS e-Tax Guide 称“截至 2023-06-08 的 CRS 修订”,即 Amended CRS),同时推出独立的加密资产申报框架(CARF)。按 IRAS CRS e-Tax Guide(第五版,2026-08-11)的说明,新加坡落地的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
- 范围扩大:自 2027-01-01 起,为客户持有特定电子货币产品(Specified Electronic Money Products)或央行数字货币的机构也纳入存款机构范围;修订同时与 CARF 衔接,避免重复申报(IRAS CRS 页面亦提及这一目的)。
- 申报信息更细:要求报告申报对象作为控制人或股权持有人的角色、账户持有人与控制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自我证明,以及账户类型、是否联名、是新开还是存量账户等。对 2027-01-01 前已存在的账户,2027 与 2028 申报年度可暂不报控制人角色(除非已有电子记录),2029 申报年度起须全面申报。
对家庭的直接影响是:信托与公司结构中各方的角色会更清楚地被报出,自我证明的完整性也会被单独记录。新加坡的适用时间为 2027-01-01,第一批按修订版的交换预计在 2028 年进行(IRAS,2026-09-09)。
FATCA:美国人的额外一层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是美国的单边法律,通过政府间协议(IGA)由各地金融机构执行。新加坡与美国 2014 年签署的 Model 1 IGA 于 2015-03-18 生效,2018 年签署的互惠 Model 1 IGA 于 2021-01-01 生效;新加坡申报金融机构同样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 IRAS 申报(IRAS,2026-08-11)。
| 维度 | CRS | FATCA |
|---|---|---|
| 识别依据 | 税务居民身份 | 美国公民身份或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含绿卡持有人等) |
| 信息流向 | 多边交换给各居民地 | 汇总报给美国国税局(IRS) |
| 对家庭的提醒 | 每个税务居民地都可能收到信息 | 美国公民即使不住在美国也在范围内;子女在美出生须特别留意 |
家庭成员中有美国人时,信托、保单与公司结构的设计都要额外考虑美国申报,见 跨境家庭常见问题。适用地区:新加坡 / 美国。
自我证明与常见误区
自我证明是账户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声明,应按真实税务居民身份填写,情况变化(如移居、税务居民身份改变)时及时更新;虚假声明可能违反相关辖区法律,金融机构发现信息不一致时,也可能按其掌握的信息把账户视为多地可申报。
| 误区 | 实际情况 |
|---|---|
| 某地不参与交换,钱放那里就不会被报 | 主要金融中心均已参与;是否交换以伙伴辖区名单为准,且信息不一致会触发进一步尽调 |
| 换了身份就不报原居住地 | CRS 看税务居民身份;原居住地仍为税务居民时照常申报 |
| 买保险、设信托就不在 CRS 内 | 现金价值保单属于金融账户;信托与公司会穿透到控制人 |
| 被申报就等于要补税 | CRS 只交换信息;是否纳税取决于居民地税法与资金性质 |
| 余额小就不申报 | 新开个人账户没有金额豁免;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不设 US$25 万豁免门槛 |
被申报本身不是问题,信息与事实、税务申报不一致才是风险所在。涉及多地税务居民、信托或公司持有时,请在各税务居民地取得专业意见。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 CRS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 IRAS · 2026-09-09
- IRAS e-Tax Guid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ifth Edition) — IRAS · 2026-08-11
- FATCA Overview and Latest Developments — IRAS · 2026-08-11
-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10-22
- Reportable Jurisdictions(Schedule 17E Part 1) — 香港税务局(IRD) · 2026-10-23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等 · 2017-05-09